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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默的免费观看完整版,炒股就看,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又一家农药行业!净利润1.5亿,北交所IPO来源:梧桐树下V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快达农化”)申报北交所IPO,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农药化工企业,主要从事以光气为原料的农药原药、制剂及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覆盖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以及精细化工中间体。其中,磺酰脲类除草剂、取代脲类除草剂、酰胺类除草剂为公司主导产品。2023年第1季度快达农化扣非归母净利润为4,262.97万元,同比增长20.27%;2023年上半年扣非归母净利润7,144.03万元,同比下滑17.56%。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0至2022年,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365.46万元、10,531.26万元和15,191.83万元。2021年公司取消或缩短了部分客户的信用期。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逾期率分别为32.01%、42.51%、24.55%。2020年至今,发行人共进行了4次现金分红,分红金额分别为3,282.37万元、2,553.57万元、3,830.36万元和5,617.86万元,合计分红金额达1.53亿元。一、以仿制型原药为主,农药行业销售排名第78位2022年,快达农化实现营业收入为10.22亿元,净利润为1.54亿元。公司的经营规模不及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上述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90.62亿元、31.26亿元、29.70亿元,快达农化同期的营收仅占龙头行业广信股份的11.28%。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上半年中国市场原药价格持续回落。快达农化的原药细分产品丁噻隆由2022年的11.63万元/吨下滑至9.73万元/吨,异菌脲由2022年的21.04万元/吨下滑至18.91万元/吨,苯甲酰胺由2022年1.02万元/吨下滑至0.7万元/吨。受此影响,发行人2023年第1季度扣非归母净利润4,262.97万元,同比增长20.27%;上半年扣非归母净利润7,144.03万元,同比下滑17.56%。目前,全球农药市场格局按市场竞争力分为四个梯队。第一梯队主要为创制型农药企业,以化合物资源库、新型化合物与生物技术品种的研发占据农药市场50%的份额;第二梯队包括部分规模和技术实力与跨国巨头存在差距的创制型企业,主要以具有领先规模和技术实力的仿制型农药生产企业为主;第三梯队以仿制型农药生产企业为主,主要为第一二梯队的国际巨头提供原药。快达农化属于第三梯队农药企业,即通过对专利到期后的原药仿制后生产销售获利;第四梯队以制剂加工企业为主,主要指的是发展中国家的制剂企业。根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发布的“2023年农药行业销售百强排行榜”,发行人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可排至榜单第78位,广信股份、先达股份、中旗股份作为快达农化的可比公司,在该榜单排名分别为第21位、第32位、第31位。二、某贸易业务被关注是否“空转”,保荐机构被要求提供该事项全部工作底稿2023年11月8日,北交所IPO项目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二轮问询函,其中交易所重点关注了发行人向奇化化工、琦衡国际采购的贸易业务的实质性问题,不仅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相关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应当确认收入的具体核查过程、核查证据、核查结论,还特别问询中介机构质控、内控等部门针对前述问题的把关情况,要求保荐机构提供本项目立项至今就上述问题进行把关的全部工作底稿。具体问询问题如下:根据问询回复,(1)2018-2020年,公司分别向奇化化工、琦衡国际采购化工原料后转售给中冶化工。股权方面,广州浪奇为奇化化工控股股东,并与王健共同投资琦衡国际控股股东琦衡农化,中冶化工为琦衡农化的历史股东;人员方面,奇化化工董事王志刚、黄健彬担任琦衡农化董事,中冶化工的副总经理於善国同时担任琦衡农化的监事。(2)发行人根据中冶化工的采购指令,向奇化化工、琦衡国际进行采购,以上货物不经发行人,直接向中冶化工交付,中冶化工向发行人提供产品入库单。截至目前,相关货物流单据已无法取得。根据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上述业务及交易模式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范围,如相关贸易存在资金流、单据流证据的,即属于具有商业实质的贸易,不属于‘空转’贸易。(3)2018年-2020年1-6月,发行人与广东浪奇及其相关方的贸易业务收入分别为323.28万元、110.62万元、37.61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股权及人员关系,说明奇化化工、琦衡国际(琦衡农化)及中冶化工是否同受相同一方或相同多方(快达农化、王健等)的控制,贸易业务各参与方是否存在抽屉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2)说明货物不经发行人、无法取得货物流单据的情况下,发行人能否实际掌握贸易业务存货的流转情况,结合奇化化工、琦衡国际的货源及中冶化工采购用途、使用结转情况,说明前述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不属于“空转”贸易的具体依据及客观证据支持。(3)结合奇化化工、琦衡国际(琦衡农化)及中冶化工的关系、贸易业务存货是否实际发生流转、发行人在其中扮演的色作用等,说明前述贸易业务所订立购销合同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缺少物流单据的情况下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取得了充分的内外部证据支持,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模拟测算不确认收入对2018-2020年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是否达到重要性水平,是否构成会计差错更正。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针对相关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应当确认收入的具体核查过程、核查证据、核查结论,中介机构质控、内控等部门针对前述问题的把关情况。(3)请保荐机构提供本项目立项至今就上述问题进行把关的全部工作底稿。请发行人律师:结合相关监管规则、案例等,说明前述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属于“空转”贸易。截至目前,北交所网站暂未公开披露相关问题回复,企业应仍在回复中。三、报告期内存在较多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行为据披露,报告期内,快达农化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行为,包括销售业务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形、通过供应商转贷。(1)第三方回款公司销售业务中的第三方回款是指实际付款方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或订单的客户不一致的情况。公司销售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主要包括:①客户法定代表人及其关联方代为支付货款的情形;②客户员工代为支付货款的情形;③为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所形成的代付货款情形。(2)转贷2020年公司存在转贷情形,涉及金额5,910.00万元。此外,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现金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贷情形,主要系银行为限制资金流向,要求发行人取得后直接付给供应商,由于发行人单笔采购金额无法达到金额,为保证转贷涉及银行的资金安全,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银海彩印完成转贷涉及的资金往来。2020至2022年,快达农化曾使用现金采购零星配件,所涉金额分别为24.46万元、12.07万元、5.03万元;零星客户通过现金支付货款,所涉金额分别为64.48万元、77.69万元、71.84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现任财务负责人罗中祥曾在利尔化工处短暂任职后即入职发行人。2023年3月,公司原财务负责人高金虎离任,新聘财务负责人罗中祥。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罗中祥于股份有限公司任会计。快达农化就原财务负责人离职及现任财务负责人罗中祥在利尔化工处短暂任职后即入职发行人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2023年3月公司换届时,原财务负责人高金虎超过退休年龄,根据公司治理规划,公司换届时拟选聘新的财务负责人,故未继续聘任高金虎担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截至2023年6月30日,高金虎持有发行人1,738,406股股份,占比0.68%。高金虎对任职期间发行人财务真实性不存在异议。鉴于发行人原财务负责人高金虎2023年3月换届时将超过退休年龄,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利尔化学拟选聘新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因此利尔化学招聘罗中祥入职利尔化学对其进行企业文化、公司规章制度等培训,培训完成后,2022年2月28日,罗中祥从利尔化学离职,并于2022年3月15日入职发行人。罗中祥入职发行人后即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未在利尔化学处兼职,根据罗中祥与利尔化学的约定,罗中祥入职快达农化后担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前,利尔化学会给予其一定的补贴。2023年3月17日,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审议通过,罗中祥被聘任为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罗中祥担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后,利尔化学停止支付补贴。财务负责人罗中祥在利尔化学任职期间主要进行企业文化、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可以让其了解公司规章制度,更好适应发行人处的工作。罗中祥自入职发行人起已不在利尔化学兼职,自2023年3月成为财务负责人后,不再从利尔化学领取补贴。罗中祥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并正常履职,其过往曾在利尔化学工作的经历,对其担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职务及行使相应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并无不利影响,并不会因其过往工作经历而削弱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四、2022年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增长率为332%,达到2,096.78万元2020至2022年,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分别为498.82万元、485.45万元和2096.78万元。2022年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同比大幅增长,增长率为332%。公司表示:2022年经营业绩大幅增长,触发了核心团队激励管理办法,当年计提了1144.40万元的奖金。北交所就发行益分派政策及金额确定方法进行详细询问:(一)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期后的权益分派政策及权益分派的金额确定方法。结合发行人上市后的权益分派政策,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提高上市后现金分红比例影响发行人长期利益的风险。1、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期后的权益分派政策及权益分派的金额确定方法。结合发行人上市后的权益分派政策2020年至2023年发行人分红金额如下:发行人综合考虑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和外部经营环境,在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净利润的30%至50%进行权益分派,并履行了相应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提高上市后现金分红比例影响发行人长期利益的风险。发行人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对上市后的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具体规定如下: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上市后的现金分红应在当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同时,上述制度已对现金分红的比例进行了规定,该等现金分红政策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以及《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发行人控股股东利尔化学已出具《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以及《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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