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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酐

龙8官网游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2024-09-08 09:09:19来源:龙8官网app下载安装 作者:龙8官网手机版下载安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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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2002年2月22日,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哈尔滨石油化工厂等5家企业代表中国国内苯酐产业正式向外经贸部递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材料,申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5家申请人的总产量已经占到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苯酐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包含了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2年3月5日,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日本、印度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2002年4月1日,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发去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了部分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3家公司的答卷。日本、印度的公司未提交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模糊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递交了补充答卷。

  2002年8月1日至2日外经贸部调查官员前往国内苯酐生产厂家-哈尔滨石油化工厂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情况。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家经贸委对本案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5家国内申请企业的苯酐合计产量占国内全行业总产量的62%。申请人苯酐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代表了国内苯酐产业。

  2002年4月11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被诉国的苯酐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国内申请人以及印度IG石油化学有限公司、韩国爱敬油化株式会社、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和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等被诉企业,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申请,国家经贸委依法考虑并同意其延期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国家经贸委全部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以及印度和韩国应诉企业的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日本应诉企业的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没有收回。

  国家经贸委组成苯酐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于2002年7月中旬至8月初分别对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和哈尔滨石油化工厂等5户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是否造成中国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2002年8月20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人关于苯酐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意见》;2002年4月22日、7月2日、8月5日和9月3日,被诉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关于在苯酐反倾销调查案中适用与株式会社高合相同裁决结果的申请》、《关于被调查日本邻苯二甲酸酐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关于被调查韩国邻苯二甲酸酐产品没有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书面评论》和《关于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说明》,对苯酐反倾销案陈述了各自意见。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产品名称:邻苯二甲酸酐,简称苯酐;英文名称:Purified Anhydride Acid,简称PA。

  邻苯二甲酸酐是白色鳞片状固体及粉末,或白色针状晶体;比重1.527(4°C),熔点130.8°C,沸点284.5°C,易升华,稍溶于冷水,易溶于热水并水解为邻苯二甲酸,溶于乙醇、苯和吡啶,微溶于。主要用于生产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染料、涂料、医药、农药和糖精等产品。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苯酐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符合数量要求。根据公司提交的答卷,该公司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来分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公司石化部门的财务费用以销售收入为比例进行分摊,但在被调查产品之间进行分摊时,没有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因此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被调查产品分摊比例,对财务费用进行了重新分摊,确定了新的被调查产品应分摊的财务费用。

  在构建新的被调查产品单位成本费用后,该公司国内销售大部分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三种渠道向中国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韩国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一是直接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另一种是通过香港的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对于通过非关联商向中国出口销售时,外经贸部依据该公司向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对于通过香港关联公司转售部分,外经贸部依据其转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中,该公司提供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的计算和分摊方式相同,但单位产品的出口退税有很大的不同,外经贸部依据其中的单位出口退税额对出口退税部分进行了调整。

  该公司没有按照外经贸部要求的形式报送表4-2,外经贸部在审核数据后,对其中的项目进行了调整。

  查期内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报来的分摊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是从总公司直接记入到部门,然后在按部门内销售额的比例,由部门分摊到被调查产品,对于这种直接记入的分配方式,该公司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调查机关按销售额比例将以上两中费用由总公司分摊到被调查产品。调整后,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韩国国内关联商、非关联商或是直接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在通过韩国国内关联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时,由于其中一笔价格明显低于通过非关联商销售的价格,外经贸部排除采用剩余部分来确定该部分的出口价格。在通过非关联商向中国出口销售部分,外经贸部依据该公司向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该部分的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在出口销售部分,该公司没有提供出厂装卸费,理由是包含在集装箱运输中,但在运输合同中没有此费用,外经贸部依据其他公司的出厂装卸费进行了调整;出口退税部分,该公司提供的退税证明材料不全,暂不予采信,留待核查时再予以核实;外经贸部对报关费用依据其他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调整。

  3、韩国爱敬油化株式会社(Aekyung Petrochemical Co., Ltd.)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的苯酐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由于该公司的原材料投入比例在申报成本部分和申报出口退税部分有明显不同,且购买原材料的价格因公司不同而不同,因此外经贸部有理由认为公司报来的原材料的购买和投入与事实有不符之处,因此暂决定不采用公司提供的制造成本,而采用调查期内最高的一个月的制造成本。外经贸部对公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部分进行了调整,另外在销售费用中调整了包装费用。在重新计算被调查产品成本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的、通过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外经贸部采纳其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在出口价格部分,对于货盘租赁费,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出口与国内的数据相差非常大,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国内销售统一起来,采取国内销售的数据加以调整;出口退税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暂不予认定和调整。

  由于没有日本公司参加应诉或是递交答卷,因此外经贸部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由于没有印度公司参加应诉或是递交答卷,因此外经贸部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以下因素作了适当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出口退税以及佣金等。对于某些应提供证据而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外经贸部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此次反倾销案中日本、印度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爱敬油化株式会社(Aekyung Petrochemical Co., Ltd.) 14%

  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在递交的答卷中,要求株式会社高合化学( KP Chemical Corporation)与株式会社高合(Kohap Corporation)适用相同裁决结果,外经贸部对此不予支持,鉴于苯酐业务已经实质从株式会社高合转到株式会社高合化学,因此由株式会社高合化学( KP Chemical Corporation)承继株式会社高合的裁决结果。株式会社高合以后不再生产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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